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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烟酒的用途不同,进项税处理方式不同。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企业购买烟酒当做货物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可以依法抵扣。
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以及非应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烟酒用于销售的,属于这种情况,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专用*,用于了以上非应税项目,属于上面规定的情况,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1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116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1600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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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烟酒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这要区分情况而定:
一、如果用于销售,当然可以依法抵扣;
二、如果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则不得抵扣。
参考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一、不得抵扣账务处理,应当“先认证、后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若不得抵扣,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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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属于招待、应酬或个人消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专用*,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不得抵扣
(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
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
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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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专用*,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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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烟酒开具的*专用*不可以抵扣。原因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购买方企业购进的酒属于最终消费环节,不论购进数量多少,均为销售方零售行为,销售方不能开具专用*。
4、《*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据此,企业购买酒水,无论是自用还是招待客户,均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所以,购买烟酒不能取得*专用*,就更不能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