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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问责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问责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根据《中国*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中国*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同级*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管理部——中国*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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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的含义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考核的内容丰富,时间一般为半年。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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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问责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问责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根据《中国*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
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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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问责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问责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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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问责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问责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