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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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58

一、作为用人单位,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关系,以此化解人力资源(工伤)风险。
二、发生工伤后应积极救治伤者,送至定点医院或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
三、申请工伤认定,并妥善解决工伤职工救治中的问题,需要垫付医药费的需要垫付(最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护理的解决护理问题。
四、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申请工伤鉴定。
五、根据鉴定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项目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代为申请。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转付给工亡职工的亲属,并协助其亲属作好殡葬事宜。
按以上操作才能体现人性化的劳资关系,切不可冷漠无情的对待。
六、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给付责任(工伤保险承担主要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58

员工发生工伤,
单位应该积极配合治疗,
因为单位交社保了,
工伤赔偿应该由工伤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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