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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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8:27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处理程序的各个环节。首先,地方*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将申请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需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若被申请人逾期未响应,不影响争议的处理进程。
对于可能涉及争议处理结果的第三人,有权申请参与争议处理,有管辖权的林权争议调处部门会通知其参加(第二十四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争议人员的公正性,他们或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由相应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五条)。
处理申请后,林权争议调处部门会对争议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材料,被调查者需如实提供,禁止伪造权属凭证(第二十六条)。乡(镇)*在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县级以上*则在九十日内或六十日内处理,可委托下级*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六十日(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签字,调处部门制作调解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争议详情、调解结果等(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若调解未果,*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书会详细列出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争议事实、处理结果、复议期限等,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颁发则基于生效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等文件(第三十一条)。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争议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扩展资料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含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