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之间有哪些差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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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1:23

对于
融资租入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
租赁期开始日
,将
租赁开始日
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
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
租赁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
律师费

差旅费

印花税

初始直接费用
,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
入账价值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
承租人
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
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
未约定
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
会计成本
。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
预计净残值
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
长期应付款
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采用
实际利率法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
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税法对
融资租赁
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
会计确认
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
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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