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丢失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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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说明格式如下:

我公司(xxxx公司),因保管不善,将20xx年xx月xx日(开票日期)开具的一份*专用*遗失。

*代码为 xxxxx,号码为xxxxxx,税额为xxxx元,价税合计为XX元。

特此说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出具说明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说明报告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

*丢失,重新开具*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以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无论你是销货方还是购货方,已开具的*专用*丢失,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热心网友

到国税局去报备作废,这样可以减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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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有个事告诉你不要生气哦,我把*丢了,该咋办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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