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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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8
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是规避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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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7-11-03 14:42:09
10亿元作补偿!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
■公司:绝非绕开《劳动合同法》,而是规范用人制度,并使之“富有竞争力”
■专家:7000名辞职员工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将补偿金一部分提前给了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非铁饭碗,企业不必谈之色变
违规操作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省劳动保障厅关注“华为做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
华为做法引各界热议
相关网页达378000篇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亮剑”,被誉为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这条新规定说,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第14条就像一道“紧箍咒”: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升级为“长工”,企业绝不能说不!
这一点,让很多企业表示担忧: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越来越多,成为本企业的主流,企业用工自主性受到影响,如何保持持续的创造力?于是,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新法规,即尽量避免本企业存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华为公司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时段出台了人力资源体系调整*。据有关报道,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1-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还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涉及人数达7000人。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热议如潮,在百度搜索“华为A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到相关网页378000篇。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连日来,有关“在深圳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再重签劳动合同”的报道,已引起各方忧虑:这会否成为企业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新手法,并被其他企业效仿?记者今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要求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跟进,有关负责人强调:何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色变?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据公开的消息称,华为这一举动涉及约7000人。外界分析,华为的补偿可能超过10亿元,之后将“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免出现“永久员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又比如,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而对“滥竽充数”者,则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的情形。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何需“谈虎色变”?
林景青还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ycwb/2007-11/03/content_1670546.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8
公司大量裁员也是有很多情况
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或者公司为了节约开支将公司运营流程从新规划,以前需要10个人在一个岗位,现在只需要1-2个就够了,公司是不会养多余的人,裁员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大量裁员一定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以及*,但是中国的国情基本没有这种情况,员工的命运永远把握在公司手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9
最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华为把老员工全部辞职再聘上,可以让工龄清0,也就相当于新员工,不用签终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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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是规避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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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7-11-03 14:42:09
10亿元作补偿!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
■公司:绝非绕开《劳动合同法》,而是规范用人制度,并使之“富有竞争力”
■专家:7000名辞职员工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将补偿金一部分提前给了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非铁饭碗,企业不必谈之色变
违规操作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省劳动保障厅关注“华为做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
华为做法引各界热议
相关网页达378000篇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亮剑”,被誉为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这条新规定说,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第14条就像一道“紧箍咒”: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升级为“长工”,企业绝不能说不!
这一点,让很多企业表示担忧: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越来越多,成为本企业的主流,企业用工自主性受到影响,如何保持持续的创造力?于是,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新法规,即尽量避免本企业存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华为公司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时段出台了人力资源体系调整*。据有关报道,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1-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还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涉及人数达7000人。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热议如潮,在百度搜索“华为A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到相关网页378000篇。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连日来,有关“在深圳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再重签劳动合同”的报道,已引起各方忧虑:这会否成为企业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新手法,并被其他企业效仿?记者今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要求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跟进,有关负责人强调:何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色变?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据公开的消息称,华为这一举动涉及约7000人。外界分析,华为的补偿可能超过10亿元,之后将“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免出现“永久员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又比如,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而对“滥竽充数”者,则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的情形。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何需“谈虎色变”?
林景青还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ycwb/2007-11/03/content_16705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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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量裁员也是有很多情况
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或者公司为了节约开支将公司运营流程从新规划,以前需要10个人在一个岗位,现在只需要1-2个就够了,公司是不会养多余的人,裁员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大量裁员一定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以及*,但是中国的国情基本没有这种情况,员工的命运永远把握在公司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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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华为把老员工全部辞职再聘上,可以让工龄清0,也就相当于新员工,不用签终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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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是规避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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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作补偿!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
■公司:绝非绕开《劳动合同法》,而是规范用人制度,并使之“富有竞争力”
■专家:7000名辞职员工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将补偿金一部分提前给了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非铁饭碗,企业不必谈之色变
违规操作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省劳动保障厅关注“华为做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
华为做法引各界热议
相关网页达378000篇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亮剑”,被誉为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这条新规定说,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第14条就像一道“紧箍咒”: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升级为“长工”,企业绝不能说不!
这一点,让很多企业表示担忧: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越来越多,成为本企业的主流,企业用工自主性受到影响,如何保持持续的创造力?于是,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新法规,即尽量避免本企业存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华为公司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时段出台了人力资源体系调整*。据有关报道,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1-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还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涉及人数达7000人。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热议如潮,在百度搜索“华为A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到相关网页378000篇。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连日来,有关“在深圳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再重签劳动合同”的报道,已引起各方忧虑:这会否成为企业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新手法,并被其他企业效仿?记者今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要求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跟进,有关负责人强调:何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色变?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据公开的消息称,华为这一举动涉及约7000人。外界分析,华为的补偿可能超过10亿元,之后将“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免出现“永久员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又比如,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而对“滥竽充数”者,则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的情形。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何需“谈虎色变”?
林景青还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ycwb/2007-11/03/content_16705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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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量裁员也是有很多情况
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或者公司为了节约开支将公司运营流程从新规划,以前需要10个人在一个岗位,现在只需要1-2个就够了,公司是不会养多余的人,裁员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大量裁员一定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以及*,但是中国的国情基本没有这种情况,员工的命运永远把握在公司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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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华为把老员工全部辞职再聘上,可以让工龄清0,也就相当于新员工,不用签终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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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作补偿!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
■公司:绝非绕开《劳动合同法》,而是规范用人制度,并使之“富有竞争力”
■专家:7000名辞职员工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将补偿金一部分提前给了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非铁饭碗,企业不必谈之色变
违规操作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省劳动保障厅关注“华为做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
华为做法引各界热议
相关网页达378000篇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亮剑”,被誉为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这条新规定说,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第14条就像一道“紧箍咒”: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升级为“长工”,企业绝不能说不!
这一点,让很多企业表示担忧: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越来越多,成为本企业的主流,企业用工自主性受到影响,如何保持持续的创造力?于是,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新法规,即尽量避免本企业存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华为公司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时段出台了人力资源体系调整*。据有关报道,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1-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还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涉及人数达7000人。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热议如潮,在百度搜索“华为A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到相关网页378000篇。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连日来,有关“在深圳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再重签劳动合同”的报道,已引起各方忧虑:这会否成为企业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新手法,并被其他企业效仿?记者今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要求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跟进,有关负责人强调:何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色变?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据公开的消息称,华为这一举动涉及约7000人。外界分析,华为的补偿可能超过10亿元,之后将“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免出现“永久员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又比如,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而对“滥竽充数”者,则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的情形。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何需“谈虎色变”?
林景青还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ycwb/2007-11/03/content_16705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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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量裁员也是有很多情况
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或者公司为了节约开支将公司运营流程从新规划,以前需要10个人在一个岗位,现在只需要1-2个就够了,公司是不会养多余的人,裁员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大量裁员一定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以及*,但是中国的国情基本没有这种情况,员工的命运永远把握在公司手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9
最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华为把老员工全部辞职再聘上,可以让工龄清0,也就相当于新员工,不用签终身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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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7-11-03 14: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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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绝非绕开《劳动合同法》,而是规范用人制度,并使之“富有竞争力”
■专家:7000名辞职员工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将补偿金一部分提前给了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非铁饭碗,企业不必谈之色变
违规操作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省劳动保障厅关注“华为做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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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亮剑”,被誉为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这条新规定说,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第14条就像一道“紧箍咒”: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升级为“长工”,企业绝不能说不!
这一点,让很多企业表示担忧: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越来越多,成为本企业的主流,企业用工自主性受到影响,如何保持持续的创造力?于是,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新法规,即尽量避免本企业存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华为公司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时段出台了人力资源体系调整*。据有关报道,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1-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还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涉及人数达7000人。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热议如潮,在百度搜索“华为A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到相关网页378000篇。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连日来,有关“在深圳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再重签劳动合同”的报道,已引起各方忧虑:这会否成为企业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新手法,并被其他企业效仿?记者今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要求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跟进,有关负责人强调:何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色变?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据公开的消息称,华为这一举动涉及约7000人。外界分析,华为的补偿可能超过10亿元,之后将“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免出现“永久员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又比如,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而对“滥竽充数”者,则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的情形。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何需“谈虎色变”?
林景青还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ycwb/2007-11/03/content_16705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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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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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7000名辞职员工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将补偿金一部分提前给了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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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正式“亮剑”,被誉为最抢眼的亮点就是第14条。这条新规定说,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第14条就像一道“紧箍咒”: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升级为“长工”,企业绝不能说不!
这一点,让很多企业表示担忧: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越来越多,成为本企业的主流,企业用工自主性受到影响,如何保持持续的创造力?于是,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新法规,即尽量避免本企业存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
华为公司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敏感时段出台了人力资源体系调整*。据有关报道,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1-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还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涉及人数达7000人。
消息一出,引起各界热议如潮,在百度搜索“华为A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到相关网页378000篇。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连日来,有关“在深圳华为工作满8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领取补偿后,再重签劳动合同”的报道,已引起各方忧虑:这会否成为企业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新手法,并被其他企业效仿?记者今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要求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跟进,有关负责人强调:何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色变?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据公开的消息称,华为这一举动涉及约7000人。外界分析,华为的补偿可能超过10亿元,之后将“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免出现“永久员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林景青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又比如,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而对“滥竽充数”者,则规定了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的情形。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何需“谈虎色变”?
林景青还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ycwb/2007-11/03/content_1670546.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8
公司大量裁员也是有很多情况
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或者公司为了节约开支将公司运营流程从新规划,以前需要10个人在一个岗位,现在只需要1-2个就够了,公司是不会养多余的人,裁员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大量裁员一定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以及*,但是中国的国情基本没有这种情况,员工的命运永远把握在公司手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2:19
最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干满10年,就可以签终身合同。
华为把老员工全部辞职再聘上,可以让工龄清0,也就相当于新员工,不用签终身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