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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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3:25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
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
行政需求: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3:25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无论广义、狭义,对规范性文件的判断,可参照它的两个特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即不针对于某一特定对象,而是面向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具有反复适用性,即不针对于某一特定事件,能够反复在遇到同类情况下适用。对规范性文件的判断,要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