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2: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一、关于“人的黑名单”
1.什么样的人员可能进入“人的黑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将会进入“人的黑名单”。
2.一旦进入“人的黑名单”,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进入“人的黑名单”的人员,将会与其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并会被向社会公布。
3.谁负责制定“人的黑名单”?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二、关于“物的黑名单”
1.什么样的物质属于“物的黑名单”?
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建立“物”的黑名单。
根据笔者分析,譬如三聚氰胺等物质都属于“物的黑名单”。具体可参考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1—5批汇总)
2.“物的黑名单”,由谁制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贮存“物的黑名单”中的物质,会被处罚吗?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贮存“物的黑名单”中的物质,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75条进行处罚。
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联条文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