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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二十二)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其中患有精神*症、情感性精神病的,还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以及一寸近照1张,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申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
地点:杭州医保局中和中路248号医保大厅的医疗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