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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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7:50
可以年检的,并且已经有相关案例了:
唐嵩是湖南长沙的一名律师,2010年,他买了一辆机动车,前些年,都按照规定在长沙市*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年检手续。
2016年12月20日,唐嵩向车管所在长沙市兴腾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办理窗口,递交了自己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可是,车管所工作人员以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唐嵩的申请,并口头告知唐嵩在受理其申请前必须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此前,该车共有4次违章记录未处理。
唐嵩的一审,二审全部 败诉,然后重点来了:
唐嵩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在于车管所以唐嵩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合法。
湖南省高院认为,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本案中,唐嵩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车管所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行政判决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行政判决;确认长沙市*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唐嵩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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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7:50
当然不可以的,不处理违章,车辆无法年审的。如果是现场被交警查到并确认签字的,那车主需要在违章后的15日内去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超过15天没有去接受处理的,每天需要交纳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金额不会超过原罚款数额的一倍;如果是电子眼监控拍照的话,车主可以在交通网站查询到违章记录后,可以在机动车年审前一个月内去违章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即可,不用15日内就去处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7:51
不客气,要先去车管所交清罚款。并且没有违章记录后方能年检,所以LZ需提前点时间去交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7:51
不可以,必须解决违章才可以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