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是什么意思?怎样操作?作为企业要注意些什么?银行又该注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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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3:43

  从2003年4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在全行范围内推出远期结售汇业务,大连分行首批位列其中。

  一、什么是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叙做远期结售汇所需具备的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实需原则。客户的下列外汇收支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A)贸易项下的收支;
  (B)非贸易项下的收支;
  (C)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
  (D)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E)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能给您带来什么好处?
  由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事先约定将来某一日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的汇率,所以对于有未来一段时间收、付外汇业务的客户来说可以起到防范汇率风险,进行货币保值的作用。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和期限
  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欧元、日圆、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远期结售汇交易可以是固定交割日交易,也可以择期交易。
  对于固定交割日交易,期限有7天、20天和1个月、2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决定,起始日和终止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

  五、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还需支付其它费用吗?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不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六、办理远期结售汇的手续
  1.申请在我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需逐笔向我行提交远期结汇或售汇申请,并应与我行签订《远期结售汇总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2.填写《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同时向我行提交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有效凭证;我行对照委托书和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客户委托的远期结汇或售汇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金额,交易期限也应符合实际收付汇期限。
  3.在确认客户委托有效后,我行向客户收取不少于交易金额3%的保证金或落实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在交易成交后,向客户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5:01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我国外汇市场,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①的影印件;�

(三)银行总行的授权证明(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时);�

(四)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内部规章和运作程序的说明;�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

(二)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八条 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则。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第九条 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

第十条 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的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水、贴水的方式表示。�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应当在120天以内。�

第十四条 银行可以要求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境内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使远期结售汇合同不能履约的,银行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一)境内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交全部有效凭证的;�

(二)境内机构外汇收支期限、金额与远期结售汇合同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由即期结售汇头寸和远期结售汇敞口头寸加总计算,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有关远期结售汇情况报表(见附表1、2)。到期未履约的远期结售汇情况应当逐笔报同级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境内机构向银行提供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骗取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的;�

(二)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严格审核境内机构有效凭证的;�

(三)银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6:36

楼上已经说了
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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