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有哪些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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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8 06:39

《*采购法》对*采购合同既确定了总的原则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采购法》所确定的*采购合同总的原则包括:

  1、*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采购合同受合同法的规范和制约。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3、*采购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采购法》对*采购合同所做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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