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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世纪以来,农奴制就存在于俄罗斯。从最早的时候开始,土地所有者就对居住在其土地上的农民拥有征税权。*农奴制形成于15世纪下半叶,但早在基辅罗斯时代即已开始其萌生阶段。在那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世袭领地制。俄罗斯统一国家建立后,上层统治阶级为加强*集权的封建统治,扩大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积极扶植中小贵族,将土地分封给他们,封地制逐渐代替了世袭领地制,大量贫苦的农民*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其中最关键的是在1658年,当时农民离开土地的权利被完全废除。最终,农奴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由土地所有者控制。没有主人的明确允许,农奴甚至无法结婚。
在许多方面,农奴制与在前现代欧洲许多地方实行的封建制度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很早在1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进入商业和工业时代,在西欧已被放弃这种封建制度。因为在工商业的时代,需要许多可以选择的公民进行工业生产。农奴制这种*人身自由的制度是绝对不利于国家发展。
废除农奴制的亚历山大在1855年2月克里米亚战争即将结束时即位。这场败仗让亚历山大意识到,如果不进行重大改变,俄罗斯将无法统治欧洲舞台。亚历山大认为农奴制毫无帮助。它造成了对工作没有积极性的农民,这导致生产力低下并对俄罗斯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有土地所有者的反对,亚历山大还是废除农奴制。因为他知道这是俄罗斯前进的方向。
根据《改革法案》的法律,以前的农奴有权获得一小块土地,这些土地以前属于当地的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有者补偿了土地,然后*从农民那里收回了成本。在许多情况下,分配给获救农奴的土地质量低劣,许多农民最终为他们的前雇主工作,尽管名义上是自由的,但他们仍然依赖贵族的生存。但是,尽管给农民带来了新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总体效果是积极的。这意味着一夜之间,超过两千万的俄罗斯人获得了充分的公民身份,并享有所有特权。最重要的是,他们获得了心理自由:再也不能说一个俄罗斯人“属于”另一个俄罗斯人。为俄罗斯19世纪后半期的中兴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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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一八五五年的秋天,*在与英法两国争夺奥斯曼土耳其的克里米亚半岛的战争当中最终以*的失败而告终结,从而使得*的国际地位“一落千丈”。这场*对外“扩张战争”的失败充分地暴露了其国内农奴制度的弊端,从而加剧了*国内的矛盾。席卷*的“农*动”最终还是爆发了,民主*运动也随之掀起了*,其国内的一些资产阶级也纷纷发动了武装。一些资产阶级还号召使用*的手段来废除农奴制度、进一步的推翻沙皇的*统治这样子的一个呼声则变得更加的响亮。而俄皇亚历山大二世最终因为惧怕于其国内人民**运动的这样子的一个巨大威力,并最终不得不于公元一八六一年的三月签署了废除其国内农奴制度的法令。而面对国内人民所发动的这场突如其来的*运动,俄皇亚历山大二世也不得不考虑是否需要废除“农奴制度”。他在首都莫斯科与*国内的一些贵族地主们讨论是否需要废除农奴这一问题的时候这样说道:“与其坐等农奴通过其‘自下而上’的*运动来自己,倒还不如‘自上而下’的去农奴”。公元一八五七年的一月,他主持并召开了有关于如何来农奴的一个被称之为“农民事务的机密委员会”,并且开始着手拟定农奴的改革方案。不过,该方案的基本原则却还是要维护*国内的贵族地主们的利益。在最后审定方案的时候,他这样说道:“为了保护*贵族地主们的利益,凡是能够做到的一切都已经做到了”。公元一八六一年的三月五日这一天,由俄皇亚历山大二世亲自签署的《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农奴的农民法令正式的颁布并执行。该法令中规定了农奴拥有着属于自己的人身自由,地主不得随意买卖农奴,不得对他们的婚姻以及其家庭生活进行干涉;农奴也享有着动产以及不动产、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一些列的合法权利;农奴的时候,可以从地主那里赎买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从该法令正式颁布执行到公元一八六六年的时候,仅仅是在俄罗斯地区就先后拥有着多达两千多万的农奴获得了。*盛行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度的废除可以说得上是*历史的一次重大的转折,*的工业生产产量也随之开始迅速的增长,从而使得*成功的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但遗憾的是,*废除农奴制度的改革却并不怎么彻底,还是仍然保留下来了大量的封建残余。而这些封建残余一直到一九一七年的“十月*”爆发之后才被彻底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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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1860年爆发的农民*和总计近290次。在农民反抗运动的推动下,以.亚历山大·伊万诺维奇·赫尔岑(Алекса́ндр Ива́нович Ге́рцен)和尼古拉·加夫里诺维奇·车尔尼雪夫斯基(Николай Гаврилович Чернышевский)等人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同自由主义者在解决农民问题上展开了论争。自由主义者к.д.卡韦林等人提出在保存沙皇政权.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废除农奴制度。*民主主义者主张彻底废除农奴制度,推翻沙皇统治。由于当时*没有形成足以推翻农奴制度和*制度的*力量,废除农奴制的改革是由沙皇*自上而下进行的。1860年10月拟出农奴法令草案,1861年3月3日(俄历2月19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一般法令》规定;农民有人身自由和一般公民权,地主不能买卖和交换农民,农民有权拥有财产.担任公职进行诉讼和从事工商业。在全部土地归地主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份地,但必须向地主缴纳赎金(这种赎金大大超过了土地的实际价格)。农民在签订赎买契约之前还要为地主服劳役或缴纳代役租。《地方法令》规定,当农民使用的份地超过“法令”规定的数额时,或者分给农民份地以后,地主剩下的好地不到全部土地的1/3时,地主有权向农民割地,即剥夺农民原种地的1/5~2/5。为管理改革后的农民,设置了地方贵族控制的村社和乡组织,并建立了监督农民的连环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