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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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8:31
法律分析:提供的资料为:开户许可证户申请书余的支票鉴卡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七)买卖*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