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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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8

不知道是不是同一问题,先引用条款:根据《公约》规定,在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撤销。案例中有效期是12月30日,发盘人在这之前的11月25日将其撤销,并且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所以此要约撤销成立。合同不成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8

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公告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公告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定,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法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企业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企业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协议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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