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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证明开据详述如下。
户口迁出证明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机关(高校由校派出所)开具。
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办理程序: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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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证明可包括下列内容:
1、户口迁移人的相关信息;
2、迁移人的户籍地址;
3、迁出的事实及理由;
4、迁往地区及地址;
5、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同意迁移的意思表示,以及盖章、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