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2010年12月20日*令第58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的行为。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精神,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并不违法。
事实上,对于超越经营范围开具*的行为,税务局持肯定态度。
热心网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平台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不可以。那样是违法的,既超出经营范围,又是虚开。
一、超出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开责任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