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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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8 19:09
*机关冻结银行卡一般以半年为一个周期,正常情况下半年即可解除,可以主动联系*门了解实际情况。冻结财产的相关要求规定:
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第二百三十九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