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为什么不可以变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26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8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最高人民*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8

土地使用权比较特殊,合同签订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可能去变更合同中的内容。

如果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需要经过土地规划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协议变更,或者直接重新签合同,还要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在提供土地时,应当将土地的面积范围等其它条件的约定签入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批准变更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要变更,国家有明文具体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用途时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另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行*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调整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额等,依法重新核实登记土地。

土地用途变更后,需要根据审批新老土地用途来确定土地出让金,剩余年度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应重新提交报批和审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8

土地使用权在签订之后是根据总体规划方案和报审后的区域规划来确定的,随意变更不符合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9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3:00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8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最高人民*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8

土地使用权比较特殊,合同签订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可能去变更合同中的内容。

如果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需要经过土地规划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协议变更,或者直接重新签合同,还要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在提供土地时,应当将土地的面积范围等其它条件的约定签入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批准变更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要变更,国家有明文具体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用途时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另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行*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调整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额等,依法重新核实登记土地。

土地用途变更后,需要根据审批新老土地用途来确定土地出让金,剩余年度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应重新提交报批和审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8

土地使用权在签订之后是根据总体规划方案和报审后的区域规划来确定的,随意变更不符合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2:59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3:00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