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的房子可否强制执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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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2:21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扩展资料: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2:21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1)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的,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2)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 (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2:22

可以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扩展资料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2:23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应强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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