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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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23:29

  票据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又称灭失,后者又称遗失。其救济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等。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据已丧失的情况,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其申请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且丧失的票据是可以挂失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的后果只是以特定的时间内暂停支付票据款项,并非最终的救济方式,如果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 日内未收到*的止付通知书,便不再承担暂停支付义务,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付票款,而不承担责任。如果收到了*的止付通知书,则按通知书的要求暂停更长时间的支付等待*的判决果。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没有挂失止付,可随时申请,如果已挂失,则必须在挂失后三日内申请。
  三、诉讼
  诉讼则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为恢复票据权利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且*的判决并不能使用丧失的票据失去法法律师效力,善意持票人仍可主张权利。
  四、其他
  失票人提供担保后请求出票人补*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1:04

本人认为一张普通*丢失,这个应该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内的事。如果金额较大,充其量也是通知一下受理*的单位,顶多在媒体上发个丢失*的启示。之后可以把原来的*作废,再给用户开一个就完了。但是对作废的*一定要附上刊登广告的原件,作为作废的依据。
以上特此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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