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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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载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中国1994年《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法》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对人民*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不予受理。
在内地和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申请执行。有关*,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在指高等*。
内地与澳门没有共同适用的条约和协议,内地对澳门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依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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