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的风险应对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1、对触发事件的通知作出反应。得到授权的个人必须对触发事件作出反应。适当的反应包括回顾当前现实以及更新行动时间框架,并分派风险行动计划。

2、执行风险行动计划。应对风险应该按照书面的风险行动计划进行。

3、对照计划,报告进展。确定和交流对照原计划所取得的进展。定期报告风险状态,加强小组内部交流。小组必须定期回顾风险状态。

4、校正偏离计划的情况。有时结果不能令人满意,就必须换用其他途径。将校正的相关内容记录下来。

扩展资料

企业风险特点

1、它带有主观意识。

因为它取决于在一定时期内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动量的能力,而公司预测这种能力是千差万别的。

2、它不包括预测的汇率变动。

因为公司管理当局或广大投资者在评价预期收益或市场价值时,已把预期汇率变动考虑进去了。

3、其风险影响比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险应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风险

热心网友

风险响应指的是针对项目风险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常用的风险对策包括风险规避、减轻、自留、转移及其组合等策略。对难以控制的风
险向保险公司投保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措施。

热心网友

从近期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看企业风险和社会责任
作者: BSI潘巍
2012年初的3·15晚会上曝光了罗维邓白氏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事件,将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的问题再一次引入为公共关注的焦点。紧随其后不断曝出其他有关新闻,如新生儿信息被数据维护人员倒卖、某银行违规查询3.2万户客户信用信息遭央行通报批评、某著名搜索引擎违规抓取用户网络交易信息等等。这些事件无一例外地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重视,相关国家机关也频频表态或者以实际行动表达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这些事件提醒了接触和使用大量个人信息的相关公司和组织,必须要正视个人信息的管理带来的风险,特别是那些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组织和企业,应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回馈给公众。
防范个人信息风险,保护业务持续发展
在当前这个信息消费的互联网年代,拥有越多越准确的个人信息,对组织和企业来说就意味着更加广泛的潜在客户群和精准的营销手段,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利益。但如果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这些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对于组织和企业的影响可能会很严重,轻则客户流失、民事赔偿,重则可能公司运营停滞甚至触犯刑律。3·15事件中的主角罗维邓白氏公司最后的处理结果即是公司关张、主要责任人锒铛入狱!纵观全球和中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需要组织特别的关注和投入。
从国际上来看,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力度最大的无疑是欧盟国家,欧盟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全面而且详尽的《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其中特别要求与欧盟有个人数据业务往来的国家和组织,必须符合此条例,否则不得进入欧盟市场。这一点,对于中国大量从事BPO(业务流程外包)业务的组织影响很大,因为BPO业务一般都会接触个人信息和数据。效仿欧盟,与中国有大量BPO和ITO(IT外包)业务的日本,也有类似的法律要求。
从国内来看,*机关和地方*对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视,相关法律陆续出台,包括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将“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范围,2008年完成了《个人信息保*》的起草工作,已经提交*审议。个别地方*甚至出台了细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地方法规,如《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和罚则。
个人信息保护呼唤社会责任
从社会上反映出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来看,受害方往往都不是个体而是一个群体;从事件的内容来看,针对单一的受害个体往往涉及金额较低,从而也就导致了个人维权成本过高;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终归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单独依靠法律的约束,始终会有遗漏之处。这就对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和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应该从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出发点,为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的个人隐私是联合国《世界*宣言》中明确规定的内容(第12条),是*的基本内容之一。联合国2000年实施的“全球契约”计划,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出发点,提倡包括*、劳工、环境和反*等4个方面的十项原则,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可以参照*所涉及到的两条原则:
1,企业应在其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支持并尊重对国际社会做出的维护*的宣言;
2,不袒护侵犯*的行为。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对社会的回馈,企业同样能够提升自己的良好声誉,并且分享社会的持续发展成果。
个人信息保护良好实践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和相关经验,多个国家和组织都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目前最全面和细致的,要属英国标准协会(BSI)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于2009年6月公告的BS 10012:2009,其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所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其中参考OECD(经济开发合作组织)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八大原则提出了符合最新发展要求的新八大原则以及相应的良好实践。BS 10012虽然是BSI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推出的一个标准,但也让更多重视个人隐私的国家,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和更多实践管理上依据PDCA的作法可供参考。BS 10012:2009刚推出时,针对各国使用情况进行了适当修订。在亚洲,韩国将BS 10012列为重要信息相关的服务与需求,日本则因为隐私权标章和PIMS(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对于BS 10012的内容与做法,也有深入的探讨。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