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有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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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权利;(三)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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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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