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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质权如何实现?找法网小编介绍如下: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 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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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 ?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但债务到期的事实仍然不足以保证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还必须有债务人的到期不还债的事实予以证明,才能视为条件的真正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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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票据又已到期时,票据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该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承兑人、保付人则成为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保证票据兑付的义务,其余债务人则退居其次而成为第二债务人。若票据主债务人拒绝付款,票据质押权人可以直接向*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而不必马上行使追索权。如果付款人、承兑人或保付人将票款支付给票据质押人,在票据法上,票据质押关系应当已经完成但是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质押人只能收取与债权相等的部分数额,其余则须退还给出质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票据已经到期而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尚未到期时,质权人也应有权兑付票款,并将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