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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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30 16:12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我将从以下几点来回答。
1,一方面,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法制教育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尤其是与预防和禁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让未成年人知晓在自己这个年龄段最容易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强化这方面的预防意识。同时,未成年人亦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所谓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当中逐步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大学共同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规范,比如敬老爱幼、爱护公物等。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对于养成良好行为、品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有了良行的品行,就比较容易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这是未成年人自身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
2,未成年人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品行;未成年人要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放任自流,随心所欲;未成年人要积极向上,要有进取心,不甘落伍。
3,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未成年人如果是非标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就谈不上自觉去预防犯罪。要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未*在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够摆脱,制止以及对自己进行保护的能力。实践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能及时摆脱恶劣环境,最后该未成年人也走上犯罪道路,由原来的受侵害者变成侵害者。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对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内容。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30 16:13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留守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山东省聊城东阿县人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其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2.5%。日前,该院对近三年来所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经过案件比对研究,该院发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方面。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一般较差,又长期缺乏亲情关爱和家庭教育,难以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对外界物质*抵御力也相对较差,加上没有获得财物的合理途径,因而通过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获取。2013年以来,该院所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案件2件,占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0%。

  涉黄涉毒类型犯罪容易激起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我约束力,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网络暴力*信息传播的影响,进而产生暴力犯罪行为,以及涉毒、涉黄、性侵等犯罪。2013年以来,该院受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2件、*犯罪5件。

  容易互相影响串联形成团伙作案。由于留守未成年*多随祖辈生活,缺少沟通交流,其更愿与年龄相仿、家庭情况相似的未成年人形成小群体,犯罪时多以团伙形式出现,以减轻犯罪的恐惧感和孤独感。2013年以来,该院审结两人或两人以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2件,占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0%。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被告人多为临时起意而实施犯罪。比如,2013年,未成年人被告韩某某酒后在路上走,遇到被害人孙某某骑电动车驮着杨某从身旁路过,韩某某以孙某某骑的电动车压到水溅到其身上为由,追上并拦住孙某某、杨某,三人因语言冲突发生打斗。其他三人听到声音下楼查看时,发现杨某某、孙某某被打受伤,遂上前拦阻并向韩某某道歉后,杨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韩某某打电话叫来贾某,韩某、贾某某开车往西追杨某某等人,随后又陆续来了十几个人。在韩某某的授意下,赵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受伤。最终,韩某某、赵某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惩罚教育不到位致使再犯可能性增加。部分留守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由于不具备刑事处罚条件,只受到*机关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使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加上得不到及时的矫正教育和心理辅导,导致自暴自弃或者受社会歧视逐渐被边缘化,极易再次犯罪。该院2013年所办理的4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件是重复犯罪,占比50%。如未成年人蒋某某,因为长期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在2012年6月15日因盗窃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26日因盗窃被东阿县*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东阿县*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司法惩戒手段因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适用困难。对于部分长期无亲人监管、好勇斗狠的犯罪留守未成年人,社区、村社不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开庭时被告人没有悔罪意思、且父母不愿监管或者监管不能的,更加造成缓刑难以适用。如犯抢劫罪的李某某,在父亲因病去世,母亲无暇照顾,一直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家中无人管教,矫正组织认为监管条件较差,不具备社区矫正基本条件,*在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家庭情况及涉罪后表现等情况后,最终未对其适用缓刑。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该院在分析所审理的案件中发现,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是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成员的不健全。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实际监护责任往往落到家里老年人或亲友身上,而他们往往因农活多、精力不够、文化水平低等原因,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代沟”及情感隔阂等因素又导致对留守儿童的约束偏弱,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较少,并且隔代监护人无论从体力还是智力上都难以担负对孙辈监护的重任。他们多对孙辈纵容溺爱,而疏于精神引导和道德管束。留守儿童在成长中无法得到父母的引导和帮助,在情感上缺乏沟通,极易产生价值上的偏离和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儿童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农村学校的教育单纯重视学生的成绩,忽视对于学生的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甚至于部分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只是一种形式,或者根本就不开设法制课程。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根本就不够了解,也不能够体会犯罪对于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的危害以及深远影响。

  社会法制体系的不健全。留守儿童是随着我国的城镇化的进程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有针对性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诠释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犯罪防御机制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对于留守儿童的针对性和特殊性的关注。针对法律,有效的保护和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特定关照和制度关怀,可以说是一个空白。

  未成年人心理的不健全。部分留守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不健全,在信念和人生观方面,表现为自私自利,个人主义严重,好逸恶劳,经受不住诱感,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在分析研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了以下几条对策建议: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和学校教育管理责任。缺乏有效监管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地方*及基层组织应担负起服务职能,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情况,建立完备的留守未成年人个人档案库,形成家长主动报备、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社会基层组织监督反馈的良性监护和教育工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能够在务工地区就近入学;地方*应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推进职业技能教育,为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便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减少不稳定因素。

  细化社区矫正工作。加大对社区矫正队伍的人力、资金投入,加强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培训,拓展和丰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式,避免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减少漏管、脱管人员,真正帮助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重返社会。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工作,特别针对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要加强走访力度,帮助留守未成年人树立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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