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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能够准确统计租赁销售额和自营销售额,租赁销售额是不应纳*。但如果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有两个问题,第一,你说能准确统计,是单方面的,但如何界定,这不好说;第二,租赁者的销售额,税款的缴纳如何保证。如果允许租赁销售额不纳*的话,可能有很多税款就流失了。站在公平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这是在网上看到的浙江国税05年下发的文件”,“这又在网上看到的另一个答案!!!”我觉得你理解有误,这不是对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答案,而是对两个不同问题的答案。前者说的是,统一收款情况下,统一收取的销售款应由商场统一核算并纳税的问题,当然包括应纳*,文件也提到了成本费用的真实列支问题。后者说的是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正如你说的“占用费”征收*还是营业税,主要看其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也就是前者说的是你统一收取的销售款应纳*的问题,后者说的是“占用费”的纳税问题。也就是说根据税务规定,统一收取的销售款应纳*;租赁销售的货物商场(超市)应统一核算,作为商场(超市)的购进,可以要求租赁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场(超市)可以抵扣进项。至于收取的占用费、租费或承包费要看其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来界定是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金,还是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热心网友
如果已经交过税的就没问题了,本身超市返还给经营者的就应是交完税之后的货款了。要是没交,那可能要再补缴税款
热心网友
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以超时代收的全部销售额确认收入。
超市是*的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占用费”不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是一种租赁收入,属于兼营非应税项目,应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