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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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19:46
赠与房产没过户,离婚一般按赠与协议处理。若赠与人反悔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则*可支持赠与人的撤销行为,但该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