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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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01:45
由于*一级一直没有设立法制宣教领导小组,因此也就一直没有设置*法宣办,其实也确实没有必要。所以仅仅是在宣传部牵头的名义下暂交由“司法”部代为襄理,为了方便协调而对外称“全国普法办”。但这显然并不是一个*下属行政部门机构,而又由于没有“领导小组”(相当于国外的跨部门工作委员会或首长特别事务协调会议)的引领因此又没有像各“领导小组”办公室那样正式的领导办事机构的身份,仅仅是个不伦不类、自说自话的“协调机构”,一般也就陪同各种关联的视察活着附署个法制宣教相关的《通知》之类。
不过从省一级开始往下各级党政系统,都设立了法制宣教领导小组,因此也就都有正式的法宣办,尽管大多数地方的法宣办是设置在了“司法”厅/局(由厅*兼任法宣办主任),但这法宣办并不是“司法”厅/局内设机构的身份,而是党政统合的专项工作领导协调办事机构身份。其发布通知、拟定方案必须报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和组长(一般为省市副*这一级别)审批,只有一些具体督办、协调既定任务的纯工作性通知才可以自行发布。实际上,也有的地方的法宣办并不设置在“司法”厅/局,理论上设置在宣传部、法制办都可以,也有放在综治部门的,不过“司法”部一般视之为己任,“司法”局一般都会争取这方面话语权。
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中,“办公室”可大可小、可高可低、非常灵活、具有一种临时属性,司、处、科之类却是有规制的较为正式的机构设置、一般不可以逾越的。这种“法宣处”通常应该是某些关联单位的内设类别职能参辅部门,比如市法制办,市“司法”局等。这样的“法宣处”、也好“法宣科”也好、“宣教室”也好,都是该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而已,所从事的是其单位的部门工作,并不能直接指挥下级单位、更不能公开对同级其它单位发号施令,尽管兼设“法宣办”的单位中可能相关事务主要是他们在做,但是身份和职权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