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哪几类人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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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5:27

以青秀区为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扩展资料: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条件及保障标准: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确定,经市、县区*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青秀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规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5:27

城市低保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丰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5:2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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