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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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5分钟前
在组构会道门致人重伤罪中,以下要件至关重要:
(1)该罪的行为客体主要是针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进行侵害;
(2)犯罪的客观情况具体表述如下,组织者利用会道门作为桥梁,欺骗其内部成员或其他人员参与绝食、自我伤害、自我折磨等极端行为,或者直接阻碍患者接受适当的医疗治疗,从而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人身伤害;
(3)犯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原则上来讲,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普遍民众均符合此罪的主体条件;
(4)犯罪的主观心态应认定为过失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