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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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9:16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合格投资者需凭外汇管理局的投资额度和开户批准文件在托管人处为自身资金或为其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开立单独的外汇账户。若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则每只基金应单独开设账户。投资者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在托管行或商业银行开设与外汇账户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操作指南可见附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操作指引(试行)》。
账户管理方面,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收入包括本金、利息、购汇划入资金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款项。支出则限于结汇、原路退回境外的资金和经批准的其他支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除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强调,合格投资者的各类账户之间,如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不得进行内部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的不同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允许资金流动。
第十三条指出,账户的存款利率将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如取消许可证、投资款未达标、撤回投资导致本金低于限额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投资者需在一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账户,投资额度随之作废,托管人需在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缴还《外汇登记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该《规定》分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