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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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它针对的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等特殊商品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的不同,可以分为禁止进出口、进出口以及不禁止、不但应缴纳关税的三种情况。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有害的印刷品、手稿等,以及烈性毒药、有害生物制品等。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等,需通过配额或许可证管理。不禁止、不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土特产品等。




在客观要件上,本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间接走私行为,如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等。




在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法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要件上,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本罪是为了牟利。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如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此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扩展资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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