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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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6:19
没有第一监护人的概念。
如果对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单位/基层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起诉。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6:15
有其所在基层单位指定,不指定或被指定人不服,可以向起诉解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6:15
没有第一监护人这个概念,而是监护人应该如何确定,监护人难以确定的,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