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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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02:22
你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村里强制收回承包土地,很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强制收回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强制收回,你可以凭你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诉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