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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修正后的,从2004年8月1 日开始执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