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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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9:13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网友咨询:
股东知情权之诉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了区分规定,关于查阅、复制公开类资料,法律对股东实际出资未作强制性规定,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股东仅需对其行使权利的事由负最低限度的说明义务。
《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对于股东是否可以重复行使知情权并无规定,但是鉴于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使公司已将相关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送达给股东,但股东说明了自己查阅的目的后,仍可以再次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等不公开资料,法律作了特别规定,股东除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还负有对合理事由的充分说明义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其查阅。
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对于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当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能实现时,最后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