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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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5:57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危害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网友咨询:
有权没收“非法所得”吗? 在未定性、未下判决通知的情况下,事先就没收所谓的非法所得财产,这合法吗?
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孙伟律师解答:
无权没收非法所得,但是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非法所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孙伟律师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法学学士,2002年开始执业,有多年律师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有,刑事辩护,公司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