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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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3 17:19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系统内同级人民或者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地。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7:41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系统内同级人民或者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地。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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