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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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7: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九章,详细规定了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止污染设备。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水上还是水下的作业,都应实施预防措施,以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废弃物对海域造成污染。对于水上作业产生的油污水,应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水上修造作业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以防止油类和油漆扩散,同时确保及时清理现场。施工单位有责任组织回收处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直接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针对拆船作业,明确规定拆下的物件不能直接投弃海中。船底和油柜必须在岸上进行拆除,以防止残油泄漏。拆卸过程中产生的残油必须回收处理。


在海损事故或船舶可能沉没的情况下,第三十七条规定船员在离船前应关闭油舱(柜)管系阀门,堵塞通气孔,以防止溢油。同时,报告书中应详细说明存油量和通气孔的位置,以便于后续处理。


最后,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进行水下船舶打捞时,必须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油污扩散和新的污染。这包括对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确保海域环境的安全。




扩展资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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