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检查院证据不足,不批捕,返回办案单位?充侦查。从机关_百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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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8:27

因盗窃,不批捕,机关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机关要不间断地对案件继续侦查,证据确凿后,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完毕的,应撤销强制措施,继续对嫌疑人进行侦查。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八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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