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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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17:27
近日一起案例,小吴尚未成年的时候,母亲临终前将全部遗产都留给其弟、也就是小吴的舅舅李先生。现在母亲去世,舅舅以遗嘱为由继承母亲全部遗产,未成年小吴则无权继承母亲的任何遗产,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遗嘱人能否将全部遗产指定给某一人,如果这样订立遗嘱,是否有效呢?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谢群律师解答:
遗嘱人可以将全部遗产指定某一个人继承,但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你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即如果继承人中存在未成年人、无法生活的成年人、需要赡养的老人以及其他具有扶养关系需要该遗产保障生活的,遗嘱人必须对这类人保留必要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
谢群律师解析:
在法律上,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且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功能和效力,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其他自然人。
我国之所以保护遗嘱继承,尊重公民基于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遗嘱自由权,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在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和财产所有权。这是遗嘱自由的法理基础。某些遗嘱人可能滥用遗嘱自由权而侵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利用遗嘱为继承人设立某些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义务。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的。
1、遗嘱不得违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中如有违公共道德准则、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时, 其所涉条款应为无效。如某男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与其公开同居的,该遗嘱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2、遗嘱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没有生活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未成年子女、胎儿和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谢群律师法学本硕毕业,曾在携程法务部短暂工作,后一直从事律师行业,主要服务刑事及婚姻家事案件。有多次获得刑事取保候审以及离婚案件中一次判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