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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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06:43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协议对外有没有法律效力,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我与前夫在前年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每笔债权债务的明细,且两者能相平,并写明均归男方所有。现一债权人因找不到我前夫,以“借款时夫妻关系成立”为由,将我作为被告。判决我负连带清偿债任,理由是离婚协议书对内具有法律作用,对外不具备法律作用。请问有此一说吗?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芦映律师解答:
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你和你丈夫为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共同债务人的,你和你前夫之间关于债务的偿还协议并没有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你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的债务人,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的由谁来承担的时候应当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权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没有征得同意的,应当视为是债务关系转移无效,即你和你丈夫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你进行还钱的,判决你负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芦映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办理之后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离婚男女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如果离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通知了第三人,离婚协议对外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南昌律师江西专业律师芦映,法学学士,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业十年,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新法制报公益律师。芦律师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百余件,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及各类非诉法律事务:起草、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06:40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协议对外有没有法律效力,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我与前夫在前年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每笔债权债务的明细,且两者能相平,并写明均归男方所有。现一债权人因找不到我前夫,以“借款时夫妻关系成立”为由,将我作为被告。判决我负连带清偿债任,理由是离婚协议书对内具有法律作用,对外不具备法律作用。请问有此一说吗?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芦映律师解答:
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你和你丈夫为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共同债务人的,你和你前夫之间关于债务的偿还协议并没有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你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的债务人,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的由谁来承担的时候应当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权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没有征得同意的,应当视为是债务关系转移无效,即你和你丈夫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你进行还钱的,判决你负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芦映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办理之后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离婚男女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如果离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通知了第三人,离婚协议对外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南昌律师江西专业律师芦映,法学学士,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业十年,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新法制报公益律师。芦律师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百余件,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及各类非诉法律事务:起草、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