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下属的专业分会,主要会员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及建筑机械制造企业。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设备管理的专业性和建筑机械租赁的特性。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旗帜,围绕经济建设,坚持改革与发展,倡导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机械管理与租赁工作,推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机械租赁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受重庆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1号 邮政编码:4000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以及行业法规、标准,引导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二)研究国内外建筑机械管理、使用及租赁领域的理论,协助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法规、标准,推动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发展。
(三)总结交流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使用与维修、制造与研发的经验,促进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建筑机械设备维修、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组织制定建筑机械租赁市场规则,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五)举办专业培训,编写教材,提升建筑机械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建立重庆建筑机械租赁信息网,为会员提供工程建设信息;提供租赁供需信息;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协调设备租赁及闲置设备调剂利用。
(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
(八)承办上级协会及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建筑机械制造企业及建筑机械经销商等。
(二)个人会员: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经验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程序: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参加活动权、优先享受服务权、入会退会自由。
(二)义务:遵守本会管理规定、执行决议、支持活动、承担工作、维护权益、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规定或损害本会形象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包括制定修改管理办法、选举罢免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批准,最长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决议、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行业影响大,身体健康,无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包括召集主持会议、检查决议落实、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包括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年度计划、提名副秘书长、决定人员聘用、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活动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包括上级会费、业务活动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雇佣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员调动需交接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修改管理办法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一条 终止动议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终止前成立清算组,处理债权债务、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终止。
第三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监督下,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管理办法自重庆市建筑业协会2007年6月5日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