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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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02:59

对于实验用途,特别规定如下:若为首次进口且年进口量低于50公斤的化学品,可免于进行登记,但需排除《中国禁止或严格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相关产品,以确保实验安全。(第二十五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方面的具体登记收费将通过单独制定的法规来明确执行,详情请参照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以确保法规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第二十七条)


最后,本《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操作应以此日期为基准。(第二十八条)




扩展资料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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