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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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6:46
北京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与市相关部门应根据北京城市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共同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并报市批准执行。
为保护与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大、中型公园,同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北京市应积极采取措施。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而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项目也应规划公园建设。在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根据条件,可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功能、侵占公园用地或改变用地性质。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更改用途,确需调整时,需制定调整方案,经规划、园林部门论证后报市审批。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迁出。
新建公园应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
北京市的公益性公园应以主导建设为主,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通过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各级应制定积极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应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推广运用先进管理经验,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与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
北京市公园条例于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