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之非正常损失探讨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进项税额转出涉及特定情况,当购进的货物或劳务不符合用于应税项目的条件,如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原已抵扣的税额需转出。非正常损失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以及被没收或低价收购的情况。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处理:



被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如火灾后的残余金属,应全额转出进项税额,并按处理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由于《条例》规定保险赔付不征收,所以进项税额仍需转出。
被没收或低价收购的货物,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但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低价销售商品,若仅因市场变化而非毁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仍需向税务部门报告避免纠纷。
存货盘亏,应在查明原因后确定是否转出进项税额,不能直接转出,以免损害企业利益。

区分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键在于适用情形的不同,视同销售通常涉及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内部或外部转移,而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则转出进项税额。在申报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


总的来说,要求对货物或劳务的用途进行准确判断,以正确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确保税务合规性。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