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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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5:40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
人民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