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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机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调查委员会的运作。当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有权组织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六十一条)。这种提议可以由*团发起,或者经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随后由*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决定(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的构成相当严谨,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提名工作由*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进行,需得到大会全体会议的批准。委员会成员还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以确保调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第六十二条)。
在进行调查时,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有义务提供真实材料。如公民要求对其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必须尊重并确保信息安全(第六十三条)。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有权选择是否公开调查情况和获取的材料,以保护被调查对象的权益。
调查委员会完成调查后,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大会根据报告内容,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调查报告,同样可以作出决议,但需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备案(第六十四条)。
(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